国家统计局清镇调查队根据统计调查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岗位名称:统计调查及综合管理工作人员
招聘人数:1名
二、招聘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备较强的保密意识、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记录;
4.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90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
7.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及较好的计算机应用和文字处理能力;
8.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人事回避的相关规定;
9.岗位性质为公益性岗位人员,须满足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认定条件(见附件);
10.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放宽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1.具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工作经历者;
2.文字写作能力突出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
6.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5年9月8日9:00至2025年9月15日17:00(以邮件送达时间为准)。
2.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3.报名材料:
(1)填写完整的《国家统计局清镇调查队招聘人员报名表》(见附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扫描件;
(4)近期一寸免冠电子证件照;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如:中共党员证明、工作经历证明、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等)。
(6)报名邮箱:2399751547@qq.com
邮件要求: 请将以上报名材料压缩打包,邮件主题及压缩包文件名统一命名为:“应聘岗位+姓名+联系电话”。
(7)联系方式
李女士:0851-82522325
马先生:0851-82543184
(二) 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将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者将通过报名邮箱或电话通知参加面试,请保持通讯畅通。
应聘者须对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 面试
本次招聘考试采取面试方式进行(不设笔试环节)。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入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岗位匹配度等。面试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 体检与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资格,可按面试成绩依次递补。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五) 公示与聘用
根据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管理及待遇
(一)聘用形式:本次招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试用期:3个月。
(三)合同签订: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1-3年。年度考核合格者,合同期满可予续聘。
(四)薪酬待遇:
1.待遇:3000元/月(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2.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
3.奖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4.其他:按单位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五、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招聘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
招聘过程中,将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各环节事宜。请应聘者确保报名时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并保持畅通,因无法联系导致未能按时参加招聘环节的,责任自负。
本简章由国家统计局清镇调查队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1.国家统计局清镇调查队招聘人员报名表(点击下载)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规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一)城镇女40至 55周岁,男 50至 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
(二)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四)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3)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4)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5)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八)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
(九)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处于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转移人员;
(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城镇居住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人员;
(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农村常住且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十二)登记失业的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
二、申报
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3张;
4.下列人员还需提供:
(1)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及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材料、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失去土地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乡(镇)或街道出具失去土地的证明及城镇居民户口(原件、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5)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助学贷款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6)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7)长期失业就业困难人员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国家统计局清镇调查队
2025年 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