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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2025年森林消防专业队员招录公告(15人,2月10-13日报名)
 

本次招考报名指导及备考资料领取:点击咨询


  为进一步加强贵安新区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有效提升新区森林火灾防控能力,切实为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现贵安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草系统森林草原专业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贵安新区2025年招录森林消防专业队员工作方案》,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森林消防专业队员15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招录介绍 }

  一

  招录程序

  招录工作按照发布招录公告、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公示、录用的程序进行,并择优录用。招录工作各环节将在“贵安消防微信公众号“和“贵安安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通知和公示。

  二

  面试安排

  森林消防专业队员主要担负森林火灾扑救、防火宣传和综合应急救援等任务。实行24小时在岗准军事化管理,具有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训练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吃苦耐劳,吃苦耐劳、工作踏实,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

  工作要求

  (一)招录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鲜明,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甘于奉献,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3.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及不良信用记录,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没有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4.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视为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5.招录对象限男性(因职业特点需集中住宿)。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7年1月23日前),26周岁以下(1999年1月23日后)。经公开招录工作专班研究,消防特种车辆驾驶(维修)、消防特种装备使用(维修)、潜水、无人机操作、指挥管理等急需紧缺人才、具有消防救援工作和实战经验的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6.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在现场报名时对身高、体重、视力等基本体格条件进行审查,因瞒报、谎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报考人员自身原因导致现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招录

  1.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正常)退役士兵;

  2.消防救援队伍(正常)退出人员;

  3.有1年以上消防救援工作经历;

  4.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及相关办公软件;

  5.熟悉防火机具维修,长期从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者;

  6.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7.持有B1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以上处分或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3.曾被开除公职处分或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被勒令辞退的;

  4.曾因酒驾、吸毒、嫖娼、赌博等受到处罚的;

  5.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的。

  四

  招录流程

  01

  发布公告

  招录公告通过“贵安安监微信公众号”“贵安消防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发布。

  02

  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1.时间:2025年2月10日至2月13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2:30-18:00),逾期报名不再受理。

  2.地点:贵安新区消防救援支队1号门(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花燕路)。

  3.资格审查内容:

  ①《贵安新区2025年公开招录森林消防专业队员考试报名信息表》1张。

  ②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

  ③毕业证书。高中以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为高中及同等学历的,不用提交学位证书;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的,还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④基本体格审核。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附件2,现场对身高、体重、视力(执勤岗位类测裸眼视力)等基本体格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⑤其他相关材料。(例如退役证、驾驶证、潜水证、消防救援工作经历证明等)。

  ⑥在职人员还需在《报名信息表》原单位意见栏目中填写原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⑦承诺书。

  以上材料除①《报名信息表》、②《户籍、身份证明》、⑤《消防救援工作经历证明》、⑦承诺书等材料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

  报考人员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现场提交以上报名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负法律责任。

  4.资格审查方式:提交报名材料后,由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对报名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招录条件范围的不予通过,对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

  5.资格审查贯穿于招录工作全过程,如在招录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报考人员条件不符合招录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以上报名所提供的复印件不予退还。

  03

  体能测试

  1.森林消防专业队员体能测试按必考科目和选考科目进行,必考科目为1000米跑、100米跑,在“立定跳远、单杠引体向上、俯卧撑、10米×4往返跑”任选两项作为选考科目,在《报名信息表》中确定选考的体能科目,届时按照选定的项目组织体能测试。测试标准参照2024年《消防员招录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执行,单科项目满分按10分计,不实施加分,体能测试任一项目无分值(即不合格),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2.依据体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进入面试环节人数和招录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环节人员,体能测试成绩末尾并列的,按照1000米跑单科成绩的排名顺序,以单科最好成绩人员进入下一环节,1000米跑单科成绩仍然并列的,共同进入下一环节。

  3.体能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04

  面试

  1.森林消防专业队员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队列素质、语言表达、综合分析、临场应变、自我控制等方面能力。

  2.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实行量化评分,满分为100分,设置面试成绩最低分为70分,低于70分(不含)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3.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05

  总成绩计算

  1.总成绩=体能成绩60%+面试成绩40%。

  2.报考人员体能测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总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报考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按实际成绩计算,如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此次招录工作设立“递补池”,参加过面试且成绩达到要求的人员均纳入“递补池”,如今后该岗位出现空缺时,公开招录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按成绩高低从“递补池”中依次递补人员参加体检、政审,均通过者,列入试用;试用合格,予以录用。

  06

  体检

  根据招录计划数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陆勤人员标准执行,腰椎间盘突出、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等影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疾病纳入体检范围。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需申请复检的,经公开招录工作专班研究同意后,可以进行一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自行支付。体检合格人员进入下一环节。

  基于消防救援工作强度风险高的特殊要求,对已评定残疾等级和有严重伤病治疗记录等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不予招录。

  07

  政审

  政审工作采取函审方式进行,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有无不良行为习惯、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犯罪嫌疑尚未查清)和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是否有从事危害国家等方面的情况。政审中如有特殊情形难以确定,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的有关做法进行认定。政审环节,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个人档案到贵安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现场审档。政审不合格空缺岗位依次递补。

  五

  公示及聘用

  (一)公示

  根据政审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对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入职培训

  新录用人员统一参加贵安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和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入职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完成后进行岗位人员分配。

  (三)其他

  在招录各环节中,如有报考人员主动放弃的,按照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对录用后未报到、入职培训期间退出、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的,空缺名额在“递补池”中按总成绩依次递补。经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被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录单位报到、参加培训。拒不报到的、拒不参加培训的、培训试用期间严重思想波动,经组织认定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予以辞退,被录用人员需退还培训期间产生的费用。此次招录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报名、培训、代招等事宜。

  六

  职业发展和待遇保障

  (一)森林消防专业队员参照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模式,实行按岗分级管理,工作满规定年限,根据个人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和岗位空缺情况,可按比例逐级晋升。

  (二)森林消防专业队员参照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要求实行与其岗位等级相衔接、符合消防救援队伍高强度、高风险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参照《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森林消防专业队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三部分构成,工资内含“五险一金”部分。试用期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4300元,单位提供工作期间食宿,发放工作服装。

  (三)新录用的有1年以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救援工作经历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员不设置试用期,其他新录用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员试用期为2个月。

  (四)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予以请假,凡是违反规章制度的,予以辞退。培训期满后,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轮休,人员实行24小时驻勤制度。

  七

  有关说明

  请报考人员在招考期间密切关注贵安安监微信公众号、贵安消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招录工作信息和时间安排,逾期责任自负。

  八

  纪律监督

  森林消防专业队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贵安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安新区消防救援支队纪委将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监督电话:0851-88900107

  九

  报名咨询

  公开招录工作专班咨询电话:0851-88919119(工作日早上9:00—12:00;下午14:30-17:00)

  十

  附件下载

  附件1:贵安新区2025年公开招录森林消防专业队员报名信息表.doc(点击下载

  附件2:贵安新区2025年森林消防专业队员招录考试体能测试安全承诺书.doc(点击下载

  附件3:直接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经历证明(式样).docx(点击下载)

  附件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doc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 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一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九)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一)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7EEFSh_cPT1J4Guyflhb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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