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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消防救援支队2025年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公告(毕节高新区,18人,10月11-17日报名)
 

本次招考报名指导及备考资料领取:点击咨询


  为进一步补充队伍执勤实力,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按照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基层单位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18名政府专职消防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程序

  招录工作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公开公正、个人自愿、择优录取。

  二、工作地点及岗位职责(附件1)

  (一)工作地点:毕节高新区弘文路政府专职消防队、新鑫科技园;

  (二)工作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三)工作职责:参加所在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和周边地区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培训以及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三、招聘条件与范围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限男性,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2007年9月30日及以前出生)、26周岁及以下(1999年9月30日及以后出生);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包括中专和高中);

  (五)身高不低于160CM,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七)户籍限毕节市;

  (八)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常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和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30周岁(1995年9月30日及以后出生);对通信、潜水、无人机操作、搜救犬训导、灭火救援指挥、消防特种装备使用(维修)、消防特种车辆驾驶(维修)等急需紧缺、具备消防救援专业技能和实战经验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以进一步放宽至35周岁(1990年9月30日及以后出生);

  (九)对取得岗位所需国家职业资格和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的招录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十)符合本公告中招聘条件和范围的烈士子女,经考核合格后直接录用。

  (十一)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原单位辞退的;

  4.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5.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其他不适宜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情形。

  四、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5年10月11日至17日;每日8:30-12:00、14:30-18:00;

  (二)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提交个人基本信息;

  (三)报名地点:毕节高新区消防工作筹备办(新鑫科技园),咨询电话:0857-7165119。

  (四)报名所需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证件照3张(1寸蓝底或白底);

  4.退役军人、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报名人员有立功受奖情况的需提供证章、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特殊专业人才需提供相关资格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应聘驾驶员岗位人员需提供B2及以上等级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文体特长人员报名时现场展示。

  对申报特殊专业人才放宽报名年龄条件的,报名时须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件证书复印件。

  提交报名材料后,由毕节高新区消防工作筹备办进行资格审查,对报名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不予通过,对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过程始终,在招聘过程任一环节发现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成功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 比例的岗位,该岗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五、招聘考核

  (一)体技能测试

  1.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2.测试科目:分为体能和基础能力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身体协调能力、空间位置感知和业务技能熟悉度等。(附件2)

  3.测试地点:弘文路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心理测试

  心理测试采用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心理测试方式进行,由系统自动评判测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测试只进行一次。测试项目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面试

  1.根据体能测试成绩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各岗位招聘计划数2:1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特殊岗位人员进入面试数量不足的由招聘单位研究确定;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招聘对象的队列素质、语言表达、综合分析、临场应变等方面的能力,总分为100分;

  2.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3.地点:弘文路政府专职消防队

  (四)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总成绩=体技能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体技能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报考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按实际成绩计算,如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五)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招录计划人数与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人员依次递补。体检由毕节高新区消防工作筹备办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含本级)医院进行,参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附件3)标准执行。应聘者体检费用自行承担,体检具体地点和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一次复检,以复检结论为准。对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方式影响检查结果的,不予复检。应聘者体检结果未达到体检标准的将予以淘汰,并按招录岗位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补录。

  六、政审

  政治考核工作主要采取实地走访、函审等方式进行,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以及有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和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是否有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并填写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政治考核表(详见附件4),政审中发现问题或了解情况与印证资料不相符的,一律不得录用。

  七、公示及聘用

  (一)公示。根据体能测试和面试总成绩,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经反映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培训试用。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毕节高新区消防工作筹备办统一安排地点,采用集中培训和岗位见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试用,在新录用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到之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在试用期间出现违规违纪、不适宜担任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不予录用。招录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递补机制,对通过所有考核环节的招录对象择优进行递补。拟递补人员需公示,递补人员资格保留期限为6个月。正式录用后,毕节高新区消防工作筹备办负责汇总正式录用人员名单并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八、职业发展和保障

  经批准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临聘人员进行管理,根据《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实行按岗分级管理,工作满规定年限,根据个人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和岗位空缺情况,可结合政策实际按规定比例逐级晋升。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与其岗位等级相衔接、符合消防救援队伍高强度、高风险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三部分构成,录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录用队员缴纳五险一金,免费提供工作期间食宿,发放工作服装。试用期期间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试用期满后,按照管理规定每月4天进行轮休,工作期间实行24小时驻勤(住宿)制度。

  九、纪律与监督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聘工作各环节将在毕节消防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毕节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监督举报和咨询电话:0857-8294516;0857-7165119。

  附件1:毕节高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岗位表.docx

岗位名称

招聘人数

专业要求

学历要求

其他

弘文路政府专职消防队战斗员

16人

不限

高中及以上

男性

高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驾驶员

2人

不限

高中及以上

男性,持B2以上驾照

  附件2: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基础能力测试、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docx

基础能力测试项目及标准

项目

测试办法

标准

负重登六楼

考生佩戴消防头盔及消防安全腰带,手提两盘65毫米口径水带,从一楼楼梯口登至六楼楼梯口。记录时间。

1′50″

原地攀登六米拉梯

考生穿着全套消防员防护装具,扣好安全绳,从原地逐级攀登架设在训练塔窗口的六米拉梯,并进入二楼平台。记录时间。

25″

拖拽

考生佩戴消防头盔及消防安全腰带,将60公斤重的假人从起点线拖拽至距离起点线10米处的终点线(假人整体越过终点线)。记录时间。

15″

说明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须开展基础能力测试,每个项目每人仅限测试1次。任一项目低于设定标准,则基础能力测试评定为不合格,不进入下一环节考核。

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男)

年龄

分数

60分

65分

70分

75分

80分

85分

90分

95分

100分

1500米跑(分、秒)

18—23岁

8′00″

7′40″

7′20″

7′00″

6′40″

6′20″

6′00″

5′40″

5′20″

24—29岁

8′20″

8′00″

7′40″

7′20″

7′00″

6′40″

6′20″

6′00″

5′40″

30岁-35岁

8′40″

8′20″

8′00″

7′40″

7′20″

7′00″

6′40″

6′20″

6′00″

单杠引体向上(次/2分钟)

18—23岁

6

7

8

10

12

14

17

20

23

24—29岁

5

6

7

9

11

13

16

19

22

30岁-35岁

4

5

6

8

10

12

15

18

21

俯卧撑(次/2分钟)

18—23岁

32

34

36

38

42

46

50

56

62

24—29岁

34

36

38

40

44

48

52

58

64

30岁-35岁

30

32

34

36

40

44

48

54

60

10米×4折返跑(秒)

18—23岁

14″0

13″5

13″0

12″4

11″8

11″2

10″5

9″8

9″1

24—29岁

14″5

14″0

13″5

12″9

12″3

11″7

11″0

10″3

9″6

30岁-35岁

15″0

14″5

14″0

13″4

12″8

12″2

11″5

10″8

10″1

100米跑(秒)

18—23岁

17″0

16″5

16″0

15″5

15″0

14″5

14″0

13″5

13″0

24—29岁

17″5

17″0

16″5

16″0

15″5

15″0

14″5

14″0

13″5

30岁-35岁

18″0

17″5

17″0

16″5

16″0

15″5

15″0

14″5

14″0

说明

1.男生体能测试科目共三项:1500米跑(必考)、单杠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选考1项)、10米×4折返跑/100米跑(选考1项);

2.男性队员体能测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1500米跑占比40%,单杠引体向上/俯卧撑占比30%,10米×4折返跑/100米跑占比30%;

3.男性文员体能测试采取合格制;

4.任一科目低于60分标准,则体能测试评定为不合格;

5.每项科目每人测试1次。


 

  附件3: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docx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五)轻度胸廓畸形。

第六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八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  面颈部文身,着队伍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一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痔疮经治疗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胸、腹腔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二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三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四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五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六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七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八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

第十九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90g/L;

(三)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三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六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合格。

第二十九条  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合格。

第三十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合格。

第三十二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第三十四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合格。

第三十五条  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合格。

第三十七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八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一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二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七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四十八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四十九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一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二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三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除外肺结核后;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六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九)脾脏增大排除器质性病变和严重疾病。

第五十八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五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具体情形由招录单位研究决定。

  附件4: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政治考核表.docx(点击下载

  毕节高新区消防筹备办

  2025年10月10日

  (信息来源:http://gxq.bijie.gov.cn/xwzx/tzgg/202510/t20251012_88688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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